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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 > > 鲁东大学 > 公告公示> 鲁东大学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切实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实施阳光工程,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鲁东大学,注册地址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6号。

第三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四条  学校是1958年经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公办全日制大学,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五条  学校不断加强学科建设,优化学科结构,现设有21个二级学院,拥有34个硕士点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56个本科专业,涵盖了文学、理学、工学、教育学、经济学、管理学、历史学、农学等9个学科门类。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生(含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考生、体育类考生)。2008年学校在山东、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甘肃、宁夏、西藏、广东、广西、福建、重庆、海南、云南、贵州、青海、新疆等31个省份招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以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专业招生计划,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6)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7)完成上级招生部门和学校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招生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入学考核

第八条  在招生工作中,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对入学的学生认真进行考核。

第九条  普通高考生各科目考试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并组织对高水平运动员的面试(考核)或专项水平测试。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省招办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德、智、体等多个方面综合考核考生,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我校为普通高校本科二批录取院校。提档分数线是在各省划定的普通本科分数线以上,再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20%划定。在录取过程中,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录取条件和考生志愿,按照志愿清、分数优先的原则,即在录取过程中按照第一志愿所报专业录取,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再依次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或服从调剂的考生。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高于重点分数线的考生,其专业任选。

第十三条  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与同成绩的其他考生同样对待。

第十四条  执行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要求考生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第十五条  英语、日语、法语、朝鲜语、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专业要求考生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语种。

第十六条  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口试成绩较好,听力灵敏,不接收无外语口试成绩的考生。新生入校后,将进行口语水平测试,不适合就读外语类专业的考生要求转其他专业。

第十七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已通过专业测试的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分别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文史类或理工类统考,艺术类专业考生数学成绩计入总分。录取时在考生文化成绩达到我校提档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社会体育、广告学专业在文化、专业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当年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学习期满,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学校颁发鲁东大学全日制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专业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为了帮助和鼓励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努力实现“不使一名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目标,学校逐步建立并完善了以“奖”、“贷”、“补”、“减”、“助”等多元化的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的工作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在山东省招生办公室网站和鲁东大学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  鲁东大学网址:www.ldu.edu.cn招生办公室E-mail:zs@ldu.edu.cn;招生咨询电话:05356672791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二〇〇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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