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部署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
为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机构(含幼儿园、学前班、托儿所、亲子园等)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登记注册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公安厅、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鲁教基字〔2005〕17号)和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全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处函[2007]26号)要求,近日滨州市教育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对全市学前教育机构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登记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登记注册工作。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需向审批机关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对其建筑物审核、验收合格的许可文件及当地县级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登记注册结论定为:准予登记注册、暂缓登记注册(暂缓期限为一年)、不予登记注册三类。
已经过审批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要进行重新登记。符合《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颁发《办园许可证》。个别项目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暂缓登记并限期整改,待达到条件后,再核发《办园许可证》,整改期间可以继续招生;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停止招生。严重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注册并停止招生。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先取得《办园许可证》,再领取《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没有取得《办园许可证》的,一律不得招生。
对未取得《办园许可证》而擅自招生的,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并向社会公布。
学前教育机构名称中不得冠以 “国际”、“中华”、“中国”、“双语”、“英语”、“艺术”等易产生误导作用的字样;原冠以此类字样的,须重新确定名称后再行注册。
本次登记注册工作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元旦后,将登记注册后取得《山东省学前教育办园许可证》的学前教育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滨州市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