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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职权内容 |
执法依据 |
执法机构(岗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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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39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
德州市教育局计划财务科、基础教育科、职业成人教育科、托幼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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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处罚种类: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
《教育法》第75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2条。 |
德州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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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主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更、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2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 |
德州市教育局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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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处罚种类: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警告;停考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4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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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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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并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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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27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8条。 |
德州市教育局人事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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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
处罚种类:考试成绩作废并停考三年 |
《教师资格条例》第20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9条。 |
德州市教育局人事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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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处罚种类:永久丧失教师资格 |
《教师法》第37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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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教育局人事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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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学校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其它学业证书。
处罚种类: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证书资格。 |
《教育法》第80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7条。 |
德州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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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警告;罚款;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3条 |
德州市教育局安全保卫科、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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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试验 |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德州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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