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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属地县市区教育局提出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产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其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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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属地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批准书(德州市教育局同意筹设的文件);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织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件;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筹设民办学校所提交的1、2、3、4”和上述“3、4”6种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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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组到学校实地评估考察,并以文件的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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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4月份,由德州市民办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设置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以文件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转达申请人。
市教育局对正式批准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对不批准设立的,说明理由。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