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济教函字〔2006〕1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局,直属各学校(民办学校):
现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按照要求,立即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学习宣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同时,结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在新学期开学前,深入细致的开展一次学校安全工作的全面自查,查找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市教育局将组织相关人员在开学前对市直学校和部分县(市)区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抽查。
各县(市)区和市直学校学习贯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情况和安全工作自查情况,开学一周后报市教育局技术装备与学校安全处。联系电话:82627781。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安函(2006)1号
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
近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制定发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3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10部(局、署)联合制定发布《办法》,这在建国以来尚属首次。《办法》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分工、安全事故处理、奖惩与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界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中小学幼儿园认真学习宣传《办法》,并将《办法》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办法》的自觉性。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保卫管理工作。要紧密联系本地本学校实际和工作职责,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与整改、安全教育、责任与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完善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加强检查指导,强化日常管理,确保本地区、本学校的安全。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与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协调,贯彻好、落实好《办法》,充分发挥他们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我省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山东省教育厅(章)
二〇〇六年八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