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杏坛名师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教师字〔2006〕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济宁市高新区教育办公室、曲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各学校,直属各单位:
现将《济宁市杏坛名师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教育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人事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济宁市杏坛名师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教育优先战略加快建设教育强市的决定》,培养造就在国内或省内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并能在本市教学与研究方面起示范带头作用的名师、在市内有一定知名度并能在学校教学与研究方面发挥骨干作用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带动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中小学教师的创新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根据省教育厅《山东省齐鲁名师建设工程方案》(鲁教师字〔2004〕2号),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在全市中小学教师中实施 “杏坛名师”建设工程。现就“名师工程”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全市遴选产生一批“杏坛名师”和“特级教师”,建设一支学者型、专家型教师队伍,通过名师骨干带动和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全面推进教育创新,大力提升我市基础教育科研总体水平;建立有利于名师成长的激励机制,在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中,形成昂扬向上、奋发有为、有序竞争的环境和氛围;不断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形成一支品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基础教育师资队伍。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修养;有敬业奉献、团结合作、开拓创新的精神和品质。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近5年来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校级正副职领导与中层干部必须兼课,课时应分别不少于同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四分之一、三分之一、二分之一);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符合时代特点的教育教学思想,在本学科教学领域里处于领先地位;对所教学科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业绩突出。
(三)承担过市级教育科研课题或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本人科研成果对教育教学改革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发表过有较高价值的教育教学论文或出版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著作。
(四)承担过市级以上教研、教科研部门组织的教学观摩活动中的公开课,或市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部门立项的课题部门所组织的市级以上教学观摩活动。
(五)自觉帮助和带动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对形成合理的教师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六)“杏坛名师”人选应具有中学(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有较高知名度的业绩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到中级职务),“特级教师”人选应具有中学(小学)中级教师职务,“杏坛名师”和“特级教师”人选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七)“杏坛名师”人选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独创的教育教学方法,并在省内外产生广泛影响;
2、独立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不含教案、试题、论文集等);
3、独立承担市级重点教育科研课题或省(部)级以上(含教育科学规划办、社科规划办、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具有较大应用价值;
4、获得过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评定的教学成果奖,或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评定的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
5、在省内同层次学校同学科中具有较高的威望和知名度,教育教学成果在省内外产生广泛影响的特级教师;
6、在省内有较高声望,在教育界有一定影响,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
三、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人数
首批“杏坛名师”和“特级教师”人选从全市普通中小学(含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中评选,评选“杏坛名师”50人、“特级教师”100人。
(二)选拔程序
1、民主推荐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学校按照“杏坛名师”和“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办法和推荐名额,组织层层推荐选拔,提出推荐人选。
2、组织申报
推荐人选确定后,以县市区(或市直学校)为单位,报送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
3、专家评审
(1)初评。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全市报送的推荐人选按照评选条件初步评选出350人。
(2)复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考查选拔,并结合考查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前50名作为“杏坛名师”人选,后100名作为“特级教师”人选,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
(3)核定与公示。专家评审委员会结合社会反馈意见,初步确定“杏坛名师”和“特级教师”名单,报市教育局审核后,正式公布。
四、培养培训
(一)每三年在全市选拔一批“杏坛名师”和“特级教师”。首批济宁市“杏坛名师”和“特级教师”于今年下半年推荐评选,并出台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
(二)加大对名师和特级教师的培养力度。通过实行集中培训,外出考察等灵活多样的培养模式,使名师和特级教师了解国内国外先进的教育理论、教育思想、教育方法、教学手段和职业技能,掌握学科教育发展的新动态、新知识。
(三)资助和支持名师和特级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设立名师和特级教师科研专项经费,组织他们围绕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的重大问题开展科学研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重点科研课题给予重点资助。
(四)鼓励、支持名师和特级教师勇于创新,反思、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撰写论文、著书立说,组织出版一批具有特色的教育教学理论专著。每一位名师都应当有明确的,既符合自己的教学特色又适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课题研究。对其中具有系统教育思想、鲜明教育特色、广泛社会影响的优秀教研成果,予以奖励。
(五)加强管理,放手使用,促进名师队伍骨干带头和示范辐射作用的发挥。名师是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资源,采取措施,鼓励他们积极执教观摩课、示范课或举办专题讲座,并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承担青年教师培养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任务。
五、组织领导
(一)“杏坛名师”建设工程实施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市教育局具体实施。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杏坛名师”建设工程纳入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现教育现代化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予以高度重视。
(三)市和县市区分别给予名师一定的科研经费,支持、资助他们开展教育科研、进修提高。市财政拨付“杏坛名师”每人每年5000元教科研经费,“特级教师”每人每年1000元教科研经费。
(四)制定名师培养与管理办法,建立定期考核、科学评估的管理机制。每届任期3年,对评选出的名师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称号及相应待遇。制定“杏坛名师”建设工程项目论证和资助办法,将经费资助与工作绩效挂钩。名师要认真按照资助项目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按时完成项目任务,自觉履行名师职责,并定期提交工作报告。
(五)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任职学校要根据“杏坛名师”建设工程的目标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或规定,为他们参加培训、进修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