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
关于停止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的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区、市教体局,各有关学校:
近年来,我市部分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市场所需,挖掘学校专业特色和资源优势,利用节假日举办民办培训学校,面向社会开办外语、计算机或技能短训,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对扩大学员的知识储备、开发智力,促进学员全面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第三部分第二条“不允许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搞‘校中校’”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决定停止全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的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教育局及各区、市教体局不再新批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民办培训学校。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的民办培训学校不得再招收新的学员。
三、停办工作时间安排
1.2007年2月12日(星期一)上午9:00,在市教育局佩斯中心办公楼312室(延安一路29号)召开市教育局批准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的民办培训学校负责人会议,布置停办事宜。
2.2007年2月12日(星期一)上午 10:00,在市教育局佩斯中心办公楼312室(延安一路29号)召开各区市教体局社管处(科)、职成科科长会议,布置停办事宜。
3.2007年4月,市教育局对停办学校进行公告。
四、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的涉外办学机构不在本次清理停办的范围之内。
五、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的成人中专学校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招生,待现有学生全部毕业后予以停办。
六、各区、市教体局对此类学校停办的清理工作参照市教育局办法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