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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四批省级示范性县级教师
培训机构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师范科(处):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教师字〔2002〕3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意见》(鲁教师字〔2005〕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更好地适应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经研究,今年组织开展第四批省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选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
各市在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市级评选,限额推荐1所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参加省级示范性机构评选,超出限额的不予受理。
二、评选步骤
(一)由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根据省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评估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二)各市教育局在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自评基础上,组织市级评估。确定1所机构参加省级评选。9月19日前,各市教育局将市级推荐材料报我处,同时附被推荐机构的自评报告一式5份。
(三)我处将组织专家对各市的推荐材料进行初步评审,并对有关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评估,确定我省第四批省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今年将严格按照标准评选,宁缺毋滥。
三、有关要求
各市教育局要本着实事求是、以评促建的原则,加强对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自评工作的指导,做好省、市两级评估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