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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 > > 教育督导 > 文件公告>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督学聘任管理办法...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督字〔20061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规范督学的聘任和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督学在促进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对2002年印发的《山东省督学聘任暂行办法》(鲁教督字〔2002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山东省省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山东省省督学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较高、适应教育发展要求的督学队伍,促进全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专职督学按国家行政机关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

本办法所称省督学专指兼职督学。聘任省兼职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以退休人员为辅。

第三条  省督学由省政府颁发督学证书、省教育厅聘任

第四条  省督学在下列人员中遴选:

(一)省人大、政府、政协工作人员;

(二)省直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三)市、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人员;

(四)在全省教育领域有影响的教育专家;

(五)学校及教育科研机构的知名教师和教科研人员;

(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第五条  省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和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口头、书面表达能力;

(三)具有大学本科(含同等学力)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学、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

(四)担任过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

(六)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省督学职责;

(七)年龄不超过63周岁。

第六条  省督学人选按市推荐和省提名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市推荐人选和省提名人选均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山东省省督学申请表》,并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选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报送省教育厅

第七条  省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省督学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第八条  省督学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辞去省督学职务,省教育厅批准后通知推荐单位。

第九条  省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省督学职责的;

(二)一年内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参加安排的教育督导和调研活动两次以上的;

(三)在督导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第十条  解聘省督学时,要向所在单位通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省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活动;

(二)撰写教育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报告;

(三)开展教育督导研究,参与制订教育督导文件,接受教育督导培训;

(四)对教育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五)完成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省督学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二)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三)根据督导评估及调研结果,向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奖惩建议或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对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及时提出处置建议并要求得到执行;

(五)获取督导工作需要的报刊、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省督学参加由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活动,所需工作经费由省教育厅负责提供。

第十四条  省督学在参加教育督导活动时应出示督学证,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不定期召开省督学座谈会或咨询会,沟通全省教育督导情况,就教育督导的重大问题,征求省督学的意见;组织省督学交流工作、总结经验、布置任务。

第十六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受理对省督学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活动中不当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教育督导员,协助省督学在全省范围行使教育督导职权,执行教育督导公务。对省教育督导员的聘任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省督学聘任暂行办法》(鲁教督字〔20022号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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