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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高等学校章程材料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章程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高等学校加强管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必要条件和主要依据。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办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的制度建设,对明晰大学与社会、大学内部各种关系,确定大学的法律地位和办学自主权,规范学校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水平等,具有重要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各类高等学校依法治校进程和学校章程建设,教育部法制办要求对全国各类高等学校已经制订的章程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收集上报。教育部将适时召开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座谈会,或采取其他形式进一步加强学校章程建设经验交流,促进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请各高等学校接到通知以后,于2007年10月20日以前将已经制订的学校章程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报给我处。尚未制定学校章程的,请尽快研究制订,促进学校依法规范办学。
联系人及电话:孙启高 0531-81916651
电子信箱:fgc@sdpec.edu.cn
通讯地址: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山东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二○○七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