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对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进行年检的通知
鲁教职函(2008)2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的通知》(鲁教职字〔2007〕6号)精神,我厅对高等学校在鲁设立的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实行年报年检制度,现将2007—2008年度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07年12月底前经省教育厅同意登记备案并已公布的驻鲁函授站均参加年检。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函授站的办学基本条件和必备的管理人员、辅导教师队伍状况。
(二)函授站的专业设置、办学规模与函授站的办学能力是否相当。
(三)函授站的教学及教学管理情况
1. 执行主办院校教学计划情况;
2. 主办院校选派教师到函授站授课情况;
3. 函授站组织教学辅导、答疑情况;
4. 主办院校统考及函授站考试组织情况。
(四)依法按章办学情况
1. 执行经审查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情况;
2. 执行收费标准的情况;
3. 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年检程序
(一)函授站自检。各函授站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的通知》(鲁教职字〔2007〕6号)规定和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和要求,认真做好自评,总结本年度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包括取得哪些成绩、存在哪些主要问题以及今后改进的措施等内容,写成年检自查报告(3000字以内)。
(二)上报年检材料。2008年3月30日前各函授站将有关年检材料报送市教育局主管部门。
(三)市教育局检查。市教育局按照年检工作要求,组织专门人员,对所辖函授站进行年度检查,并对受检函授站逐一作等次评定,撰写年检工作总结报告,于2008年4月20前上报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复检审核。省教育厅对市教育局上报的年检结果进行复核,并视需要,组织对函授站进行实地复检,行文并将在教育厅网站予以公布年检结果。
四、年检等次评定
评定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等。
(一)合格等次评定
主办院校、设站单位认真履行建站协议,依法办学,管理、招生、教学秩序良好;生源稳定,学员反映良好。
(二)不合格等次评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检定为不合格:
1. 依托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或不符合办站资质要求的;
2. 违反有关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与招生广告的;
3. 违反有关规定滥收学生费用的;
4. 办学条件差,无固定场所、无教学设施;
5. 教学管理混乱,面授、辅导教师资质达不到规定要求,面授时间不能保证,教学质量严重低下的;
6. 主办院校不派教师讲授主干课程;
7. 考试管理混乱,发生大面积舞弊事件;
8. 其它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不参加年检的函授站将视为自动放弃其办学资格。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函授站年检工作。
附件:1.驻鲁函授站年检材料目录
2.驻鲁函授站年检表
3.驻鲁函授站在校生人数统计表
4.驻鲁函授站年检汇总表
二○○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