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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教督字〔2006〕5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我省自恢复教育督导制度以来,为“两基”目标的实现和巩固提高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促进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强化教育监督,完善教育督导制度,推进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切实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教育督导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十一五”教育督导工作的重点和目标
1、教育督导制度是《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是现代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教育事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行为。加强教育督导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作用,是推进依法治教、依法行政,加强教育科学管理,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实现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各地要遵循党的十六大关于“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完善教育督导制度。
2、“十一五”期间我省教育督导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全面推进实施素质教育为中心,以促进建立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和职业教育发展为重点,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定期督导与随访督导相结合,加快建立健全各项督导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工作体系,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逐步建立与教育改革和发展相适应的具有山东特色的现代教育督导制度,为保障实现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建立和完善各项教育督导评估制度,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效益
3、建立和完善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的督导制度。进一步搞好对市级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切实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各部门共同参与,合力保障全省教育健康、协调、持续发展的督导机制,有效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中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深入开展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积极推进各地创建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并在此基础上,适时启动对教育工作现代化县(市、区)的评估验收,推动县域教育和全省教育向高水平发展。建立同级督政制度,对同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区域教育发展创设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建立和实施市、县(市、区)党政领导教育工作实绩考核制度。
在对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中,要把完善“以县为主”教育管理体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重点内容,建立科学的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不断加大督导力度。
4、建立和完善对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督导评估制度。制定和完善适应不同基础、不同层次发展水平的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深入开展对中小学校办学水平督导评估,促进每一所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一般由县级负责督导评估,高中阶段学校一般由市级进行督导评估。省级对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5、建立对职业教育的督导评估制度。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督导力度。开展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督导评估,促进中等职业学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推进全省职教、普教协调发展。
6、逐步建立对高等教育的督导评估制度。积极探讨建立高等学校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对高校办学水平督导评估,促进高校工作重心向内涵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全省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7、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为了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和各级督学的作用,市、县两级要明确由2名或2名以上督学负责若干所学校或一定区域教育工作的经常性督查。责任督学应对责任区内的教育工作进行随机督查,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督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
8、建立对市、县教育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建立对教育经费投入、教师工资发放的年度监控制度,切实促进挤占挪用教育经费、拖欠教师工资、中小学公用经费拨付不到位等问题的有效解决。建立对市、县基础教育质量和学生课业负担监控制度,发挥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的作用,为教育决策和素质教育提供可靠依据,引导学校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规范市、县基础教育办学行为和学生课业负担监测通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9、建立督导评估结果公示、公报、反馈和督导整改制度。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重大督导评估活动,要按规定程序反馈督导评估结果,及时下发督导通报,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予以公示、公报。被评估单位应当按照督导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在限期内对整改情况回复报告。教育督导部门应及时组织回访或复查,切实促进整改工作的落实。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10、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各地要理顺教育行政与教育督导的关系,明确教育督导机构的级别,赋予教育督导机构应有的职权。教育行政部门研究教育工作的重要会议,应有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参加;督学应参加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召开的教育工作会议。各高校要建立校内督导员制度,可自行聘任本校的督学。
11、切实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人员配备由当地政府确定,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由各级人民政府聘任。各市、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人数:市不少于5人,辖县(市、区)数较多的市按每县(市、区)配备1人;县(市、区)一般配备5人以上,并逐步实现按10所学校(小学校数按完小计)配备1人。省、市聘任的督学中要有一定比例面向高校。要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督学任职条件选配督导人员,实行督学资格审查和准入制度,逐步推行督学招聘制度。各级教育督导队伍的年龄、知识、学科和专业结构要合理,不得把教育督导部门作为安置干部、解决待遇的场所,确保督导机构配备的人员真正从事教育督导工作。
12、加强培训学习,不断提高督导队伍素质。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督导人员参加培训和学习考察,开展督导检查和工作调研,不断提高督导人员专业化水平。省、市和县(市、区)级政府督导人员应分别参加国家、省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培训。新任督学必须经培训后方能上岗。
13、加强教育督导科学研究,提高教育督导科学化水平。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并紧密结合各地教育改革与发展实际,对教育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依据。
14、加强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不断改善教育督导的工作条件。各地要进一步改进教育督导技术和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教育督导网站,加快信息传递,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效率。要统筹解决教育督导经费,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以保证教育督导工作顺利开展。
四、切实加强领导,推动教育督导健康持续发展
15、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各地要落实教育督导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职能作用,把教育督导作为政府宏观管理教育的重要措施。在进行教育决策时,充分听取教育督导部门和督学的意见;在实施教育管理时,把教育督导作为必要措施;在评价地方政府和学校教育工作时,把教育督导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16、定期表彰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推动教育督导事业健康发展,各地要建立教育督导工作表彰制度,对在教育督导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及时进行表彰奖励。
17、高度重视督导评估结果的使用。各地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把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实施拨款、评优选先、表彰处罚的重要依据,作为考核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教育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教育工作实绩以及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18、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检查评估的管理。各类教育督导、检查、评估、验收等,统一归口教育督导部门统筹管理,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切实纠正过多过滥检查评估和验收的现象,减轻基层和学校的负担。同时,要加强和规范对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
19、营造有利于教育督导发展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明确教育督导制度是保障党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顺利实施的重要机制,努力形成社会各界重视、支持教育督导的浓厚氛围。各地要大力支持和协助教育督导部门依法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及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教育督导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