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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 > 文件公告>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教育厅文件

鲁公发[2007]302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

2号修改单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幼儿的人身安全,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以下称“通知”)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通知”对校车分类、核载、标识、车窗玻璃和座位布置等安全技术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是规范和加强校车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据。各级公安、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共同做好校车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和驾驶人的管理监督,督促有关部门、运输单位(车主)单位、学校落实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生交通安全(包括乘车安全)教育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有学生接送任务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拟用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的申请后应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拟用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接送车辆标志牌发放工作。

全省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式样和非专用校车标牌式样,由省公安、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设计(式样见附件12)。各地要于今年12月底前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完成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喷涂和非专用校车标牌核发工作。在此之前,市、县级公安交通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统一了外观标识的,允许继续使用,不再改变。

二、按照校车分类标准,对校车进行核定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及驾驶人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做到不漏一校、不漏一车,见车见人,不留死角。

凡学校自有校车或学校租用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车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造册,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清理、备案。

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校车数量、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逐一建立校车档案,纳入计算机信息管理,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录入校车类型、乘员数(包括驾驶员、学生及其照管人员)、学校名称、教育行政部门名称等信息,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同时,要利用交警信息平台实行属地化动态管控。要通过定人、定校、定车的方式,督促学校立即对校车集中进行一次检验,检验的结果要记入校车档案。检验中发现校车有交通安全隐患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各地的核查结果填写《市、县、区中小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校车一览表》(见附件3),于1210日前分别报省公安厅、省教育厅

三、积极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公安、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校车交通安全工作,学校要对校车驾驶人 进行一次面对面的安全教育,并签订安全驾驶责任状,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守法意识。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一次贯彻实施标准修改单、开展加强校车管理、保护中小学生和幼儿交通安全的主题宣传活动,使社会、学校、校车经营单位和驾驶人了解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校车交通安全。

 

附件1: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式样

附件2:非专用校车标牌式样

附件3:《      市、县、区中小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校车一览表》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教育厅

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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