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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教基函(2008)19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青州市实验中学违规办学
行为及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市教育局:
根据学生举报,我厅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督查组于5月31日至6月1日先后两次对青州市实验中学办学行为情况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发现,青州市实验中学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5月31日晚,该校高二年级大部分班内均有教师值班;6月1日早晨,高一、高二年级寄宿生在六时三十分前已全部集中到教室自习。青州市实验中学的做法严重违背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我厅将检查结果向潍坊市及青州市通报后,青州市教育局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青州市实验中学校长张太平同志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降低一个校长职级,取消2008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报请中共青州市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为严肃纪律,根据《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鲁教基字〔2008〕16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决定对青州市实验中学给予黄牌警告,责令其进行整改,期限1年。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或随访抽查发现仍然存在问题,将撤销其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同时自然撤销市、县级规范化学校称号。
希望各地、各普通高中以此为戒,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省关于素质教育工作的政策规定,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我省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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